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娄底市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占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陈某某联系,以150元的价格让其伪造一个离婚证,陈某某按照占某某给的资料伪造了离婚证,并加盖“麻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其后通过快递将伪造的证件寄给占某某。侦查人员于2019年12月24日在占某某处扣押了伪造的离婚证。经麻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该离婚证此信息记录。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伪造的证件;2.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提取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 妍
检察员助理:刘芙蓉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陈某某现被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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