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0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1********,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镇庄**路**号,现住山东省曹县**镇庄**路**号,山东省曹县**政府工作人员。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因孩子中考需要,在洪某某(另案处理)处伪造了菏泽市xx社区xx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壹本,经鉴定该证上加盖的“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登记发证专用章”印章印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产证;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4、证人洪某某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庞坤粉
代理检察员何 瑞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曹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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