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洪检刑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怀化市洪江区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8月13日被怀化市洪江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洪江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期限自2020年10月5日至2020年10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和梁某甲(不起诉,下同)到怀化市鹤城区“新天地”的一个网贷公司办理网络贷款,为成功申请到网络贷款,经两人商议,决定提供梁某甲母亲曾某某在洪江区江坪希望小学内的房产信息去办理假房屋所有权证。随后到怀化市鹤城区“新天地”附近找到办假证的人员,让办假证人员伪造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号为0003****,房屋所有权人为梁某甲)。后两人未用该假房屋所有权证申请网络贷款。同年2月28日,陈某某以该假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先后2次从李某某处借款5万元,利息3万元,借期7个月,梁某甲为保证人。2018年11月20日,梁某甲归还了李某某1万元的利息。2020年1月,经法院调解后,梁某甲和陈某某的家人归还了李某某1万元的欠款。2020年9月23日,陈某某的家人归还了李某某4万元的欠款,李某某于当日出具了谅解书。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江苏常熟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1本;

2.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房屋登记查询证明等书证;

3.证人梁某甲、曾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国军

检察官助理:易慧琴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洪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附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