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08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萧山**门诊部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温岭市**镇**村**路**号,现住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门诊部担任医生助理期间,因多次参加口腔医学资格证书考试未通过,遂于2017年8月通过淘宝网联系订制了伪造的《医师资格证书》(证书编号2016332203310811991********)和《医师执业证书》(证书编号2203301********)各1本,并于2019年9月交由萧山**门诊部用于考核。萧山区卫生健康局在医师定期考核中发现异常,并查明该本《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陈某甲伪造的“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
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陈某甲无医生执业资格的证明及附件、关于执业证书编码的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陈某乙证言,案发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坤
2020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联系电话133*******)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3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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