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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号,家住江西省赣州市**镇**路**段小区**号**楼。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2月3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3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网上找到了一个微信昵称为“**”的好友,并通过“**”花费人民币600元(以下货币以人民币计)办理了一本塔吊操作证,发现能使用后开始帮他人办理各种假的建筑行业资格证(含塔吊司机证、塔吊指挥证、工地电工证、电焊工证、架子工证、起重升降司机证等)。陈某某通过微信昵称“**”(微信号:******)或微信昵称“**”(微信号:******)以转账、红包或者扫二维码的方式收取下家100-500元每本的费用,再通过微信“陈**”联系上家“**”办理,用微信号以转账、红包或者扫二维码的方式向上家(微信昵称“**”,微信号******或微信昵称“钱”,微信号******)支付50-150元不等费用,“**”办理之后就直接通过快递将假证发给客户,陈某某从中赚取非法利润。

2017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共为他人办理各种假证711本,共计获利89760元。

2019年9月7日凌晨2时许,公安人员在赣州市安远县**镇**路**段小区**号**楼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陈某某oppoA57手机一部,假证12本(另案移送);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微信流水信息确认单等书证;3.辨认笔录:陈某某12人人的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8张、腾讯公司调取电子数据光盘1张;5.鉴定意见: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出具鉴定结果报告;6.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等10人的证言、同案犯唐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翼

检察官助理:谢小峰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共589页。

3、光盘9张、OPPO手机1部本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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