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号。2019年6月1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制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金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于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