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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号。2019年6月1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为解决女儿的上学问题,通过微信在互联网上联系他人,向对方提供了其女儿的户籍信息,由对方伪造户口本,并约定收到户口本后支付价款人民币300元。2019年5月22日上午,陈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恒祥大街177号益友药店接收上述证件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制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金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于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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