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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4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户籍地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号,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小区**房。2002年11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提供了杜某某的驾驶证信息以及本人的照片,以3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个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5月15日,公安机关自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该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理明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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