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1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烟台开发区,户籍地烟台市福山区**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址烟台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因逾期未换证致其驾驶证被注销,2018年11月陈某某开始从事出租车运营业务,为应付警察检查,其通过百度找一做假证的人花150元伪造了一本驾驶证。2019年3月8日,陈某某驾驶鲁******号出租车行驶至烟台开发区德胜商城西门时,将推着自行车的行人苟某某撞伤,经鉴定,苟某某其脊柱损伤致胸12椎体压缩骨折、尾1椎体骨折构成轻伤一级。民警在处理该交通事故时,将陈某某伪造的驾驶证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绍宏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烟台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50535****,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为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派出所,联系电话0535-6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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