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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身份证件罪(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某(男,情况不详,在逃)共同实施伪造身份证件的行为。陈某某在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旅馆的住处,将自己的头像和身份证信息提供给杨某某,杨某某伪造了一张居民身份证,该伪造身份证的基本信息为姓名:余某某,男,19**年**月**日, 住址: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90********。而该身份证的头像为陈某某。随后,杨某某将该身份证交给陈某某,陈某某按照杨某某的要求使用该伪造身份证,冒充余某某,前往深圳市**区人民医院进行体检。从中获利。经鉴定,该身份证为假证。 2019年12月10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旅馆清查时,将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疑似假身份证、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假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利益伪造他人身份证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玮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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