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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住山东省茌平县******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因不具有B2机动车驾驶资质,遂于2018年3月份,通过微信联系他人并提供了个人照片,伪造了姓名为“杨某某”的B2机动车驾驶证1本。2019年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照为鲁PL****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宝应县望直岗镇京沪岗处,在接受公安机关例行检查过程中,因向公安民警出示伪造的驾驶证而被查获。经鉴定,该驾驶证系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驾驶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百爽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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