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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为肇东市**镇**村**屯)。2019年5月25日因使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哈尔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6月9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 1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行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三环哈双南路至学府路段接受哈西交警大队依法审查时,向交警出示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陈某某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C1档案号2301313****)与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不是同版印制。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25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陈某某使用的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移交材料清单;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劲松

代理检察员:姜海楠

2019年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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