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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诈骗、吴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二刑诉〔201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街**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莉莎,海南为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儋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9月1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初,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符某某(另案处理)实施网络诈骗,3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入伙,在共同犯罪中,由陈某某出资筹备作案工具,吴某某和符某某负责提供给通道人回款的银行卡卡号。在实施网络诈骗时,由陈某某从网上购买公民信息,并将购买的公民信息和编好的诈骗短信交由符某某、吴某某发送。符某某、吴某某使用QQ号:292978****,作案手机号码:1717771****、1712994****、1777191****、1717771****、008536354****、1711353****、1710595****来向公民信息内的电话号码发送诈骗短信;陈某某负责接听作案电话,在通话中用各种借口骗取对方的验证码,并利用解码器提取对方的银行卡密码,然后发送给第三方通道人盗取受害人银行卡内的存款,得逞后进行分赃。

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符某某在符某某家中实施网络诈骗,被害人罗某某收到诈骗短信,内容为:您的交通信用卡尾号2510账号异常已冻结,请立即联系客服热线:008-61717771****办理解冻。罗某某信以为真,就用手机(号码1568341****)拨打诈骗电话,陈某某接电话冒充客服要求罗某某往另一张卡存入5000元便可解冻。罗某某按照要求提供了自己的已存入5000元的建设银行储蓄卡卡号(62366837600********)及支付密码、手机验证码,陈某某将其转发给通道人转走了该卡5000元。得逞后,通道人回款3000元,由符某某取出给陈某某进行分赃。

2019年4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在符某某家中实施网络诈骗,吴某某发送诈骗短信。被害人林某某收到诈骗短信,内容为:您的邮政信用尾号0997账号异常已冻结,请立即联系人工热线:008-61710595****办理解冻。林某某信以为真就用手机(号码1855892****)拨打诈骗电话,陈某某接电话冒充银行客服要求林某某提供一张存有5000元的银行卡便可解冻。林某某按照要求往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14040********)存入5000元,并输入银行卡密码,把验证码告诉陈某某,陈某某利用解码器获取林某某输入的信息后转发给QQ好友(昵称:张某,QQ号20766****)刷走了该卡4999元。得逞后,通道人回款3000元,由陈某某、吴某某、符某某三人分赃。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在陈某某家中实施网络诈骗,吴某某发送诈骗短信,被害人金某某收到诈骗短信,内容为:您的邮政信用尾号6541账号异常已冻结,请立即联系人工热线:008-61711353****办理解冻。金某某信以为真就用手机(号码1854751****)拨打诈骗电话,陈某某接电话要求金某某提供一张有存款5000元的银行卡做担保。金某某按照要求往自己的工资卡卡号(62297600406********)存入5000元,然后把验证码和密码告诉陈某某,陈某某转发给网络QQ好友(昵称:万某某,QQ号:103570****)刷走了该卡5000元。当日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尚未来得及取回款。

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和符某某在每次作案前,陈某某都要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存放在作案电脑内用于实施网络诈骗。从实施网络诈骗之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这个期间,陈某某使用不实名登记的QQ(号码292978****)向网络QQ好友(号码36587****,身份信息不详)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每条信息包含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内容,每条信息以3元人民币价格购买。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时,从陈某某作案的笔记本电脑内共查获公民信息10429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笔记本电脑、解码器、手机等照片;

2.书证:诈骗短信、QQ聊天记录、诈骗电话通话记录清单、存款凭据、被骗的银行卡资金查询结果、提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材料、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等;

3.被害人罗某某、林某某、金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网络诈骗,骗取公民个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陈某某诈骗14999元,被告人吴某某诈骗9999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锦环

检察官助理:杨  蝶

2019年10月12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现被羁押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公安卷5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

4.移送清单(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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