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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1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85********,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毕业,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2019年7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11月至2018年5月间,在猎头搜网站www.lietousou.com,注册了1341865****@***.com的个人账号,在未经当事方的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其个人帐号向该网站非法上传天涯在线、58同城(含广州公司)、广州摩拉网络科技公司(注册地在荔湾区)等共41个单位员工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经鉴定有效公民个人信息共7114条),供他人下载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个人信息文件夹截图、打印材料、亲笔供词、扣押清单、电脑等书证物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验、在线提取、电子物证检查、搜查等笔录;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永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41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工具笔记本电脑(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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