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1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0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巷**号**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申请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金平区**路**号“**商铺”,用其联想V310笔记本电脑上网,在网上下载营业执照进行修图处理,然后在**同城注册账号发布虚假招工信息,非法收集公民信息后通过QQ邮箱贩卖,2020年7月23日,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陈某某,在其QQ邮箱内查获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5265条,据被告人供述,部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已经出售,获利约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固定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材料等;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3、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家贵
检察官助理:周厚华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及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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