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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保险诈骗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营长兴**汽修厂,户籍所在地长兴县*******自然村**号,长兴县****新村**苑**号。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长兴县**镇**大道经营**汽修厂。2019年4月23日晚,其在长兴县**镇**路边等候修车生意,期间喝了啤酒。4月24日凌晨4时左右驾驶浙E5****小型轿车回家途中,在长兴县滨湖大道路段19KM+310M路段与路灯杆与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与路灯杆、树木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弃车离开现场。4月24日中午向其车辆投保的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申请理赔,在调查过程中,陈某某编造了因受伤需就医离开现场的理由,隐瞒了喝酒驾车和事故后逃逸的事实,获得保险金人民币97519元用于个人开支。

案发后,保险金已全部退还给中国**财产保险公司长兴支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警记录、理赔材料、事故材料、银行帐户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蒋某某、余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丽

  2020年6月23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6575****;

2.随案移送侦查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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