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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5年****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M******,汉族,高中文化,无,住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花园****。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梁炜俊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陈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平市**花园**幢**房捡到胡某某遗漏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同年12月2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用胡某某的银行卡到开平市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取走卡内人民币5000元。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胡某某5000元,得到了胡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照片);

2.相关书证;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伦杰文

检察官助理:陈丽芬

2020年1117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银行卡1张(扣押于开平市公安局,待法院判决处理);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告知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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