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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丰县**小区(户籍地江苏省丰县**镇**集**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2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21日,丰县公安局分别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于2011年7月、2013年11月,各申办中国农业银行贷记卡一张,卡号分别为622837010********、62599800********。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该二张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共计54269.57元,经银行多次电话、上门催收,拒不偿还。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丰县公安局王沟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催收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兴海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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