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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8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以帮助办理信用卡的名义为曹某某在中国光大银行肥东县支行办理信用卡,该信用卡办理下来后,陈某某谎称信用卡未办理成功,将该卡占为己用并持卡消费9995.11元造成逾期。后经中国光大银行多次催收,2017年6月曹某某予以还款。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4月13日,陈某某亲属代为赔偿曹某某1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查询证明、户籍信息、消费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胡红霞

2020年8月1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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