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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二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03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济南市**区**街**号,现居地:济南市**区**村**小区东中间**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0年3月4日至3月26日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他人意愿,冒用李某甲、王某某、尚某某、高某某、吴某某、李某乙6人的**证在中国**银行**市分行办理信用卡6张,并于2010年4月3日至2011年1月21日透支本金27350.45元(其中利用李某甲的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透支3010元;利用王某某的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透支9500元;利用高某某的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透支4900元;利用吴某某的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透支4960.45元;利用李某乙的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透支4980元),陈某某在明知信用卡透支款无法归还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电子档案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透支27350.45元后无力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文娟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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