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1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辩护人杨新堂,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汉口银行汉正街支行申领了“九通白金信用卡”使用。截止2013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使用该信用卡透支金额达892310.8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陈某某仍不归还且变更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抓获经过、报案材料、银行明细清单、身份材料、催缴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信用卡,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童德军
2019年11月25日
附:1、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硚口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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