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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陈**,女,196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4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公园路出租屋。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于2013年在中国银行定西分行申领了一张额度为5000元、卡号为6227596239******的信用卡,随后陈**通过刷卡套现、按期还款的虚假交易方式养卡并将该信用卡额度提升至13.5万元。后将信用卡刷卡套现用于投资及个人消费,共计89841.73,信用卡逾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上门催收两次,电话催收三次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固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莹安

书记员:李月娥

2020年7月14

                                      

    附件:

1.被告人陈**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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