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三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巷**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中国银行福清分行申领了一张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的信用卡,卡号为562590735********。2013年1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申请信用卡挂失,中国银行福清分行为其补办了信用卡,挂失后卡号变更为62590735********。被告人陈某某在使用该信用卡期间多次申请变更额度,额度区间为人民币5万元至10万元。2015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资金链断裂、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将信用卡额度透支用于个人消费,直至2016年4月开始出现逾期结欠。后中国银行福清分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拨打电话、邮件催收、上门催收方式向被告人陈某某催讨欠款,但其以拒接电话、改变联系方式逃避催收,且在超过三个月后仍未进行还款。截至2018年3月8日公安机关立案时,被告人陈某某的上述信用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84017.06元,产生利息人民币46926.64元、滞纳金人民币27480.62元、手续费人民币6888.6元。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代陈某某归还欠款人民币50000元;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代陈某某归还欠款人民币47100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到福清市公安局上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书、证明、信用卡申请资料、消费明细、还款明细、银行交易流水、银行客服系统查询结果、信用卡催收记录、还款证明书、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人民币84017.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绍杭
检察官助理:林 娟
2020年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于福清市**街道*巷**号,联系电话13905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计10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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