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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信用卡诈骗)(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镇**社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金华市江南开发区**小区,以找朋友为由来到**小区**公寓,在楼内拾得被害人沈某某的招商银行银行卡(卡号:621485******),后陈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在ATM取款机上取款15500元用于自己挥霍。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招商银行流水、入户登记本、前科材料等;

2.证人证言:项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沈某某陈述;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发还清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卡取款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远望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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