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0********,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晋江市**路**段**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7日晋江市公安局再次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4月29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6月25日、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9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未经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在晋江市**镇**村**号加工窝点内,组织工人擅自生产假冒“阿尔卑斯”、“徐福记”注册商标的糖果,并将生产好的部分成品储存至晋江市磁灶镇宅内村东区20号一仓库内。2019年10月27日,晋江市公安局在上述加工窝点及仓库内,共查获假冒“阿尔卑斯”注册商标的糖果544箱、假冒“徐福记”注册商标的糖果364箱以及糖果包装机、封口机、纸箱、徐福记商标卷膜等物品。经价格鉴定,上述侵权成品糖果货值共计人民币168316元;经质量鉴定,上述侵权糖果所检项目结果均符合GB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
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李运动联系到晋江市公安局磁灶派出所的民警许约韩,向对方表明拟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后于11月10日在晋江市**路**段**号其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侵权糖果的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工作说明、商标注册证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庄某甲、曾某某、蔡某某、庄某乙、陈某某、李某乙以及李运动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
6.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被告人辨认案发地的笔录;
7.视听资料,被告人陈某某指认被查获侵权糖果的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年至两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非法经营数额50%以上100%以下的罚金,同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叁册及补查材料肆页;
3.证人证言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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