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8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街**号进行执法检查时,从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无名加工厂中,现场扣押其假冒第17960705号注册商标(美国玛亚科布商标公司)生产的皮包成品1880个、假冒第807224号注册商标(法国伊夫.圣.洛朗服装)生产的皮包成品740个。经价格认定,其中假冒生产标有与第17960705号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皮包1880个,价值共人民币3756240元。直至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假冒生产标有与第17960705号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皮包1880个,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375624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锦文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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