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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44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从广东省深圳市**数码城郑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 ”商标的手机、ipad电源适配器、数据线等,并在“函函小城”淘宝店铺上予以销售。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将“ ”电源适配器、数据线各5个以120元的价格销售给金某某(浙江平阳籍人)。2019年4月12日,公安人员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家苑**幢**号被告人陈某某家中将其查获,现场查扣尚未销售的假冒“ ”商标的电源适配器及数据线、“ ”商标贴纸等物品若干。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销售假冒“ ”商标的商品金额共计21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

另查明,“ ”商标的注册号为第6281379号,注册有效期限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商标注册人为苹果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含电适配器、电线、电缆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

2. 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淘宝交易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奔

    2020年3月17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3679****。

1.​ 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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