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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3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拼多多网络店铺经营者,住深圳市宝安区**镇**栋**。因假冒注册商标嫌疑,于2019年6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购入“**走珠止汗露”桶装原材料、包装盒、包装瓶、印有假冒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第***号、第***号)的商标贴等,在深圳市宝安区**镇**栋**房生产,通过其在淘宝商城“***商贸”、在“拼多多”平台设立的三家店铺“***”、“***生活店”、“***生活馆”进行销售。根据提取的销售记录计算,2019年5月至6月,“***”店铺销售金额共计74928.1元;“**生活店”店铺销售金额共计36546.68 元;“***生活馆”店铺销售金额共计 39597.8元,上述金额合计151072.58元。经核实刷单金额为1937.8元,实际销售金额为149134.78元。

2019年5月29日,刘某某在淘宝商城“***商贸”购买“**”、“**”**走珠止汗露两瓶,支付价款100元,在深圳市南山区家中收到货物后,发现是假货报警。经鉴定,该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镇**栋**房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现场缴获假冒注册商标“**”、“**”**走珠止汗露成品526瓶、半成品268瓶、用于制作假冒产品的材料一批(含有“**”、“**”的标签7捆、原材料6桶、空瓶5249个)。经鉴定,缴获的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缴获的商品价值人民币23470.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快递包裹、假冒**走珠止汗露、标签、空瓶、原材料等的实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及人员指纹卡、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拼多多店铺账务明细、刷单记录、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靖宇

(院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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