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8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5年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从网上购买和五金店回收带有三菱品牌标识的刀具盒子,最后将购买回来不是三菱品牌的刀片分装到带有三菱标识的刀具盒子里,按照三菱品牌数控刀具进行出售。至被查获时,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共计人民币8.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卓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处所在深圳市宝安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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