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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3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房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01月份至今,租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中元路**号**工业区**栋**房作为加工场所,用于加工、生产假冒的梵克雅宝、卡地亚等品牌首饰获利。2019年04月27日16点20分许,民警对上述地点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假冒的卡地亚品牌及梵克雅宝品牌的手镯、戒指、吊坠一批。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侵权产品价值为38469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缴获的侵权产品一批;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权利人商标注册证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丽珠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随案移交侵权产品一批。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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