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25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泸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受雇于同案人尹某某(另案处理),未经注册商标“adidas”权利人许可,在本市白云区**街**路**号**栋**房的制衣厂内加工、生产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上衣。7月16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陈某某,并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上衣640件、标识牌1批及缝纫机6台。经鉴定,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上衣共价值人民币223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品牌上衣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浩添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缴获的赃物假冒“adidas”注册商标上衣640件、标识牌1批及缝纫机6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