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97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在本市无固定住址。因假冒注册商标嫌疑,于2019年3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起,被告人陈某甲雇用刘某某(已判决)在本市福田区**村**区**栋**房专门从事代工翻新**手机活动。由被告人陈某甲负责从华强南**市场回收旧**手机,刘某某负责在电子市场购买带有**品牌商标标识的假冒**手机配件,由陈某甲雇佣的其他工人在上述地点对旧**手机进行检测、维修、更换手机后盖、屏幕等,翻新好的手机由刘某某对外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2016年3月l5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上述地点内抓获刘某某等人,并当场缴获假冒**品牌各型号手机共计67部、手机后盖l52个、手机屏幕17个、手机中框20个、返回键450个、包装盒l2个以及1日苹果手机6部、翻新工具l批。经深圳市价格中心认定,其中24部假冒**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56522元,另外42部假冒**4S手机和l部假冒**6PLUFS手机因不符合价格鉴证条件,鉴定机构不予价格鉴定。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华富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涉案手机、翻新工具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搜查证,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翁某某、柯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薇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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