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239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住广东省深圳龙华区**栋**单元**,因假冒注册商标嫌疑,于2019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和戴某某(另案处理)租用深圳市福田区**数码城6***、6***作为制假场所,租用**数码城***室用做库房,雇用工人加工生产假冒三星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并出售牟利。
2014年8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数码城8***,6***查获用于制假的全自动聚合物电池贴标机贰台、无油空气压缩机壹台、假冒三星S5型手机电池3120个、假冒三星NOTE3型手机电池1040个、假冒三星950型手机电池2960个、假冒三星手机电池标识108000个;在福田区**数码城***室查获假冒三星S5型手机电池5460个、假冒三星NOTE3型手机电池4500个、假冒三星8160型手机电池5100个、假冒三星9500型手机电池l2l00个。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手机电池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价值404142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手机鉴定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相关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莉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