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自2017年年底开始先后租赁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居委会**号、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作为工厂和仓库,并陆续组织工人生产假冒耐克品牌、假冒阿迪达斯品牌运动鞋,并通过摆摊等途径进行销售。2019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先后查获上述工厂和仓库,查获了疑似假冒耐克品牌运动鞋共计4208双、疑似假冒阿迪达斯品牌运动鞋共计213双、疑似假冒耐克品牌运动鞋鞋底500双、成型流水线一条、针车四部,同时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居委会**号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经鉴定,上述查获到的运动鞋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至查获时止,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销售出1双假冒阿迪达斯品牌运动鞋,以人民币35元的价格销售出约213双假冒耐克品牌运动鞋。按照已查清的销售价格计算,涉案非法经营金额共计人民币196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罗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批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9693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少贞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卷宗二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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