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家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欲从镇康县**镇**村**林附近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出境时被民警查获并处以行政处罚。同年6月14日凌晨5时1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欲从中缅边境“1**”号界桩附近便道非法出境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偷越国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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