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街**号;现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镇**路**公寓,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某(另处)通过边境小路从镇康县**镇非法偷越国境至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果敢自治区老街市(以下简称“缅甸老街”)。同年4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某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从镇康县**口岸入境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站执勤民警查获,后被镇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20年6月8日5时28分,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甲(另处)欲通过中缅边境小路非法偷越国境前往缅甸老街,途经镇康县**镇S1**界桩附近便道时被清水河出入境检查站**分站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扣押清单、活动轨迹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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