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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本案非法入境,于2020年3月10日被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公安局罚款四千元;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案人傅某某(另案处理)、范某某(在逃)三人从云南省偷渡出境前往缅甸孟波。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案人傅某某二人偷渡进入云南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某某及同案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三人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尾妹

检察官:陈美宪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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