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一部刑诉〔2020〕Z10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11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巷**号。因偷越国(边)境嫌疑,于2020年9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从珠海市湾仔附近海边乘船偷越边境至澳门,后被澳门警方查获。2017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澳门警方遣返回珠海,同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拘留四日。
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从珠海市珠海大桥附近海边乘船偷越边境至澳门,后被澳门警方查获。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澳门警方遣返回珠海,同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2020年8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从珠海市野狸岛日月贝附近海边乘船偷越边境至澳门,后被澳门警方查获。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澳门警方遣返回珠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到案经过、遣返名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偷越边境三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莲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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