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381号
被告人陈某某,越南名:T**,男,1996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住越南国演州县**乡(尚未查清其国籍,身份系自报)。2020年6月2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31日经由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取得任何有效出入我国国境证件的情况下,于2017年10月17日从越南芒街通过坐船的方式偷越至我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至2018年2月1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拘留审查,后于2018年5月13日被遣送出境。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再次以同样方式偷越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至2019年8月3日被广东省罗定市公安局查获,后于2019年11月13日被遣送出境。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再次以同样方式偷越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至2020年3月18日,公安干警根据线索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巷**号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树汉
检察官助理:胡慧娜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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