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长乐市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镇**村**路**号,曾因偷越国(边)境,于2020年4月17日被孟连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罚款1900元人民币,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同年8月24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经“阿某某”(真实身份不祥,未抓获)邀约、安排,于2020年4月16日下午15时许,在孟连县芒信镇班顺村老班顺站至203号界碑3公里处便道附近伺机偷渡出境到缅甸时被孟连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巡逻民警抓获,该大队对其作出罚款19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同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再次经孟连县偷渡出境到缅甸,并于同年8月9日又从缅甸偷渡进入中国孟连县境内,从孟连县勐马镇乘坐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前往孟连县城时在允山岔路被执勤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艺琪
检察官助理:瞿进红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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