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6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区**巷**号,住深圳市罗湖区**座**楼,工作单位深圳市**珠宝有限公司,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自己不符合办理港澳通行证商务签注的条件,2018年8月20日,陈某某以虚假商务活动名义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香港商务签注。2018年8月23日,陈某某成功领取三个月内多次有效的香港商务签注。2018年8月25日至同年9月4日期间,陈某某使用该商务签注经深圳罗湖口岸、福田口岸出入香港共计六次。2020年6月3日,陈某某经电话传唤,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对自己偷越边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签注详细信息、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深圳市企业经营单位申办港澳商务签注资格认定书、关于为陈某某办理商务签证的函、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调取证据通知书;3.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宗传
检察官助理 文红红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