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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12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分别于2020年1月12日、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购买伪造的军官证冒充现役军人,先后以谈恋爱、帮忙找工作、解决入学问题、帮忙购买军产房等为由,骗得被害人赵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肖某某共计19万余元后挥霍殆尽,并多次与被害人赵某某、肖某某发生性关系。2019年9月12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官渡区**村**号出租房内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军官证、军服、白色三星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搜查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印章照片及军装图片、证明、微信记录截图、账本复印件及银行存折流水、银行转账单据、收条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6、手机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冒充现役军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2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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