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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公诉刑诉〔2019〕2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3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5月23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经补查,2019年4月8日、2019年6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2月21日、2019年5月8日、2019年7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及周边地区,以黄某甲等化名,使用1563811****、1573677****等联系方式,通过散发小卡片的方式招揽顾客,向他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经查实,被告人陈某某向王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20张,票面额累计2246545.3元,向黄某乙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9张,票面额累计340213.91元。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18日在郑州市二七区**院**号楼**室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证人王某某、薛某某、黄某乙证言;3、受案及到案经过、非法制造的发票29张、微信聊天记录、税务局发票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等书证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弘劼

检  察  员:员凤皎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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