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侦监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4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层**号。因利用邪教活动危害社会,于2015年11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利用邪教活动危害社会,于2019年7月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3日因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扰乱社会秩序被行政处罚,后又于2020年4月15日14时30分许,在鞍山市立山区胜利路与自由街交通港向等信号的车量内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其随身携带的“明慧期刊”、“真相币”等宣传品,经鉴定均为法轮功违法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共产主义终极目的”2册、“明慧期刊”4册、“真相币”11张等;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法轮功刊物照片、治安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国内安全保卫和反恐怖大队法轮功违法物品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宣扬、传播法轮功邪教,神化首要分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宝昌
检察官助理:相石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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