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公刑诉〔 2019 〕 18 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住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月13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蓬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蓬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蓬溪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30日,蓬溪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蓬溪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购买大量麻黄素用于制造毒品,遂于当日立案侦查。2019年1月12日16时许,蓬溪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成都市新都区**镇**茶楼将陈某某抓获,并从陈某某身上搜出2小袋甲基苯丙胺净重3.24克。随后在陈某某的带领下,蓬溪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成都市郫都区**街道**村**组**号**栋附**号**楼,当场从该房屋卧室的衣帽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三袋、含甲基苯丙胺的液体半桶、搪瓷盆、脱水机、电子称等制毒工具。经称重和鉴定,查获的三袋甲基苯丙胺重量和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 991.1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7.3%;259.3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7.8 %;225.3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7.7%;含甲基苯丙胺的液体净重13.320千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2.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制造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红军
2019年11月20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蓬溪县看守所;
2、 随案移送案卷卷宗三册、光碟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