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7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广州市**区**所一级警长,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院**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并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19年9月27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4至2015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广州市公安局**区分局**派出所副所长的过程中,明知同案人刘某某(已提起公诉)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非但不履行自身打击犯罪的法定职责,反而长期与之保持密切交往,对刘某某团伙在辖区及周边地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视而不见,甚至主动出谋划策或提供相关帮助。2015年7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某虽被免除领导职务并调职至广州市**区拘留所,但仍然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通过违规使用公安机关内部办案系统等手段,查询刘某某团伙成员的被追诉情况等信息,从而帮助刘某某团伙躲避公安机关查禁。
二、诈骗
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向社会人员吹嘘自己在公安系统内部的所谓影响力,谎称自己有能力干预刑事案件的正常办理,帮助被追诉人变更强制措施、从轻处罚甚至撤销案件,诱使他人向其请托相关事项并支付巨额费用。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张某某等4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张某某的亲友被害人叶某甲通过他人结识被告人陈某某,一番接触之下对后者的吹嘘信以为真,遂支付人民币60万元,请托后者为张某某等4人办理取保候审。随着相关案件的正常办理,被害人叶某甲察觉被告人陈某某收钱后始终未针对请托事项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要求后者退还上述6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退还其中40万元,剩余20万元拒不退还。
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以相同手法骗取被害人叶某乙信任,以帮助叶某乙丈夫贾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为由,收取被害人叶某乙人民币20万元,但事后未针对请托事项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
2.2018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被害人赵某某、靳某某涉嫌刑事犯罪,随时可能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却谎称可以与相关人员沟通协调并拖延案件办理进度,为二人争取时间以寻机销案,以此为由收取人民币5万元,但事后未针对请托事项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叶某甲、叶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叶某甲、叶某乙、靳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诈骗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作深、廖震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8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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