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六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农场**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间,白某某(已判刑)在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他人砍伐其于2017年11月间向许某某购买的位于龙海市程溪镇洋奎村奎坑“过径”林地上的巨尾桉树76.3亩,并将滥伐的林木运出销售,从中牟利。2019年1、2月间,龙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在调查程溪镇洋奎村奎坑“过径”林地滥伐林木案时,白某某为逃避、减轻法律责任,指使被告人陈某某为其顶罪,并承诺给予3万元作为补偿。2019年1、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向公安办案人员谎称系其实施了滥伐林木的罪行,企图为白某某顶罪,后被龙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查获。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桉树协议书》、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白某某、许某某、陈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白某某是实施滥伐林木犯罪的人,为帮助白某某开脱罪责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意图使白某某逃避刑事法律制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林 毅
检察员:杨伟清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联系方式1535969****)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计1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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