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乡**村**街**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9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之子陈某乙无证驾驶冀FL****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沿白沟镇勤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童乐街交叉路口处向南右转弯时,与付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付某某重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向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自称是肇事司机,帮助陈某乙逃避法律责任,其行为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2.肇事司机陈某乙的供述;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4.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5.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6.到案说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向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帮助陈某乙逃避法律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凯
二O二O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户籍地,电话1393086****。
2.案卷两册,共计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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