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5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本院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公安灞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7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应聘的方式,与微信昵称"高手在民间"的赵某某(另案批捕)取得联系后,赵某某安排陈某某在其组织开设的卖淫场所担任接待,主要负责收取嫖资、接送嫖客、管理小姐等事务。该卖淫窝点位于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每日组织多名数量不等的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提供428元、698元、898元三个项目的卖淫服务。同年04月10日陈某某又叫来其朋友杨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到上述卖淫窝点,和其一起为从事协助组织卖淫活动,杨某某主要负责接送嫖客。

2019年04月13日23时许,公安灞桥分局席王派出所民警在**小区查获该卖淫窝点,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及王某某等四名卖淫女。经查,该卖淫窝点非法获取嫖资累计两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欢

2019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