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83********,汉族,大学本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1月28日已注销)、大厂回族自治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9月27日已注销)股东,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住北京市朝阳区**楼**号院**室。2019年1月20日到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同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侯审。
本案由本院原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底,**集团在中标华北电网营销系统软件开发工具平台项目后,时任**信息管理中心应用推进部副经理李某某(已判)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被告人陈某某的请托,要求**集团将项目中的**报表软件向北京**网络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采购,签订合同时,李某某将向北京**公司采购软件的情况直接写进了项目合同中,该采购合同最终转包给了陈某某的大厂回族自治县**有限公司。为了感谢李某某在签订采购软件中给予的帮助,2012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以北京**公司户头购买斯巴鲁XV越野车一辆(车牌号:京**),价值224800元,办好手续后,送给李某某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蕾红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案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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