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83********,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路**村**号**室,现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8年9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经微信联系得知王某某欲向其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本市静安区**路**弄**号楼门口交易。当日19时30分许,陈某某在上址将净重9.73克的毒品大麻叶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对该楼**室陈某某住处进行搜查时缴获三袋共计重217.73克的毒品大麻叶,上述毒品均检出含四氢大麻酚成分并被依法收缴。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26日,其通过微信向陈林求购毒品,后陈在本市静安区**路**弄**号楼门口,以2,500元的价格向其贩卖大麻毒品10克的事实。
2. 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照片等,证实公安机关经搜查依法从陈某某处扣押疑似毒品绿色植株,扣押作案工具手机、电子秤随案移送。
3. 取样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疑似毒品绿色植株予以称重的情况。
4. 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自陈某某、王某某处扣押的疑似毒品绿色植株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并被依法收缴。
5.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关于购毒的微信聊天记录。
6. 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经过。
7.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系吸毒人员。
8. 人口信息查询结果页、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及劣迹情况。
9.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大麻叶227.4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依雯
检察官助理陆琪
2020年3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赃证物品清单1页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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